中山建安2020年04月27日訊--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發布《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要求2020年3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建議(含電子版)反饋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點擊查看)。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我部組織起草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委托方、出租方對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組織整改,制止或者整改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發現有火災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實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采取防護措施;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每棟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或者基層網格化管理人員擔任,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樓長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等信息。
消防安全樓長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五)對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幫扶;
(六)定期組織業主、使用人和消防服務單位工作人員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樓長應當熟悉高層建筑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樓層結構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況;熟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維護保養情況;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狀況及隱患整改情況;掌握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組織人員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發布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風險提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范圍,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針對高層建筑的群眾性消防工作。
對未委托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督促組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的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對高層建筑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五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電視、通訊、網絡等專業運營單位對高層建筑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筑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專業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二十一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建筑,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建筑在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保溫材料且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煙管道應當定期檢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條 除為滿足高層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高層建筑內禁止設置其他庫房。
高層建筑的附屬庫房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高層公共建筑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其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雜物,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禁止鎖閉。
高層建筑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第三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備滅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提倡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還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區域范圍。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建筑的消防設施配電柜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共用消防設施存在嚴重隱患的,由業主委員會、消防服務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應急使用程序申請專項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消防服務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高層建筑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至少每月、高層公共建筑應當至少每半個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重點部位管理情況,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或者自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必須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應當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應當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報警、無線聲光警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業培訓。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每層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應當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識。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滅火器材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筑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五條 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規模較大、功能業態復雜、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總體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制定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明確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總體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制定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演練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講評,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八條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
火災發生后,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后,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高層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建筑設置戶外廣告牌、外裝飾設置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的;
(三)未設置外墻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保溫系統的;
(四)高層公共建筑中庭、室內步行等共享空間布置商鋪、攤位、游樂設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專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人員值班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七)高層公共建筑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八)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九)在高層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
第五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業主,是指高層建筑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層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切實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組織起草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全國高層建筑數量劇增,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高層建筑60余萬幢。高層建筑火災多發,消防安全形勢日益嚴峻。一是高層建筑增長快,體量大、功能復雜,整體風險高。全國現有百米以上超高層8000余幢,年均增長率達8%,是世界年均增長率的2.5倍,我國還是世界上擁有200米以上摩天大樓數量最多的國家。高層建筑層數多、豎向管井密布、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火災負荷大,起火后易造成大面積充煙和立體燃燒,給火災防控和滅火救援工作帶來嚴峻挑戰。二是建筑消防安全條件不達標,歷史遺留問題突出。全國大量高層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遇明火易發生大面積燃燒。同時,高層建筑內部的消防系統龐大,控制邏輯復雜,隱患節點多,加之管理不到位,導致系統出現故障的幾率較大。一些建造年代較早的高層建筑,受限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建筑防火標準低,目前全國30余萬幢高層住宅建筑中有超過35%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大多數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或者使用人,業主、使用人之間安全管理責任不清,相互推諉,出現“真空”地帶。一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流動性大,有的無證上崗,不熟悉消防設施,不懂得應急處置;部分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和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缺乏最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識和技能,而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裝修,隨意遮擋、拆卸消防設施,堵塞疏散通道等情況大量存在。四是高層建筑火災多發。近年來,我國高層建筑火災呈高發趨勢,2009年造成損失1.5億的央視“2.9”大火、2010年亡58人的上海“11.15”大火、2011年遼寧沈陽皇朝萬鑫酒店“2·3”大火,2017年亡10人的南昌“2.25”火災,都發生在高層建筑內,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目前有關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規章,分別是公安部1986年頒布實施的《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86〕公消字41號)和1992年頒布實施的《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11號),都已出臺25年以上,隨著我國高層建筑的快速發展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相關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整合和完善,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規范和加強。
二、制定思路和簡要過程
(一)制定思路。一是貫徹落實《消防法》、國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針對火災高風險領域和防范重點,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強化火災防控措施;二是適應我國城鎮化和高層建筑迅猛發展的消防安全需求,研究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點和難點問題,完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法律制度;三是吸取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總結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取得的經驗,進一步明晰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出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消防安全設防標準,確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
(二)簡要過程。自2017年啟動起草工作,認真研究和吸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經驗做法和火災教訓,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先后向中編辦、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單位征求意見和調研走訪,廣泛征求基層消防部門、高層建筑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基層組織和專家學者意見,多次召開座談研討會,通過中國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以來,又根據法律修改情況和形勢發展需要,對《規定》內容進行了調整。2019年3月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的意見,經充分論證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4條。
(一)明晰高層建筑各方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高層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責任涉及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政府部門、基層組織。《規定》依據《消防法》、《物權法》和高層建筑消防管理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一是明確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將高層建筑區分為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兩類,分別對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義務進行了具體明確。二是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規定了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專管部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消防安全職責。三是明確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形式。《規定》明確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委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業主、使用人之間推諉扯皮導致事關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落不到實處。四是明確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規定了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三個必須”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居(村)委會應當開展針對高層建筑的群眾性消防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范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
(二)規范高層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總結分析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和造成群死群傷的重點部位、特殊場所以及用火用電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關鍵環節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一是加強外保溫材料的管理。《規定》明確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以及在高層建筑外墻違規動火用電、燃放煙花爆竹做了禁止性規定,并要求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保溫系統,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二是細化了重點部位的管理要求。《規定》對高層建筑內的廚房、倉庫、設備用房、管道井、避難層、消防車通道、登高操作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分別提出了具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規范用火、用電、用氣行為管理。在用火管理方面,《規定》對開展明火作業的審批程序、現場監護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并要求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根據自身使用性質,劃定禁火禁煙區域。在用電管理方面,《規定》明確高層建筑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在用氣管理方面,《規定》明確高層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四是全面推行標識化管理。《規定》明確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部位設置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防設施設備應標識開、關狀態,并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五是細化了消防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規定》對高層建筑防火檢查、巡查的頻次和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并規定高層建筑內的消防設施應當由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同時,《規定》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配置、資格、技能要求等進行了細化。
(三)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制定演練。在消防宣傳教育方面,《規定》明確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同時,對高層建筑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在滅火疏散預案制定演練方面,《規定》充分考慮高層建筑使用性質和業態特點,規定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規模較大、功能業態復雜、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總體預案和分項預案,并對預案演練頻次進行了具體明確。
(四)固化工作經驗,創新管理手段。《規定》總結近年來高層建筑專項整治工作經驗,按照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對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樓長制度。《規定》明確高層住宅建筑應當逐棟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并由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人員、業主代表或者基層網格管理人員擔任,負責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開展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規定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具備相應資格。二是著力破解棄管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難題。《規定》明確對無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業主成立自主管理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三是明確建筑消防設施運行和維修改造的經費來源。《規定》明確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四是規范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建設。《規定》明確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裝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五是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當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嚴禁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六是強化技防物防措施。《規定》要求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推廣應用智能化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無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等消防設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法律責任。《規定》根據違法情節設定了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規定,處罰種類、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規定》所列舉的八種違法行為,均是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消防執法監督中又常見的,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影響較大,有必要設定行政處罰予以懲戒。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經與住建部門多次協商,住建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消防安全服務應以和業主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為前提,且應當考慮其資金費用等實際問題。我們經認真考慮和調研、征求意見,將高層建筑區分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消防法的規定,應當履行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并對此進行了明確,體現既尊重合同約定,又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等方面明確要納入物業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