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19年11月26日訊--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防風險保平安迎大慶”消防安全執法專項行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總隊制定了商場市場、“多合一”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公共娛樂場所、群租房、賓館飯店、高層建筑、養老院、施工工地、博物館和文物建筑和學校等11類場所消防安全自查檢查標準。
一、商場市場
1.不允許在經營區、庫房區設置員工宿舍或值班宿舍。
2.設置的店鋪前店后庫,應按要求做好防火分隔;店鋪內禁止長時間使用電磁爐、熱水器、微波爐等大功率電器;不允許在存貨間內為電池充電;貨物擺放整齊且與照明燈、內部敷設的電氣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3.兒童游樂場、游藝場場所內設置的使用蓄電池驅動的游戲機、騎行(乘坐)玩具等娛樂設施,應定期檢查蓄電池等電氣線路情況,防止短路、充電等故障情況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裝飾的可燃材料。
4.設置的培訓、早教等機構,房間禁止采用泡沫、海綿等易燃材料裝飾,做好電氣線路定期檢測。
5.冷庫、冷藏室內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不應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做好電氣線路定期檢測。
6.節慶、店慶等活動期間的禁止在臨時裝飾物(氫氣球、易燃可燃物掛件、仿真圣誕樹等)敷設電氣線路,周邊設置高溫電器設備。
7.嚴禁外賣騎手在店鋪內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商場內大量安裝廣告LED屏、霓虹燈和燈箱等,應定期做好電氣線路檢測;禁止在櫥窗和柜臺內安裝大量的照明燈具,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插線板、超負荷用電等。
8.建筑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
9.建筑消防設施應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
二、“多合一”場所
“多合一”場所應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多合一”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2.“多合一”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頂平臺。
3.“多合一”場所應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4.“多合一”場所業主、主管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受委托的單位應在承包、租賃、委托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使用方應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勞動密集型企業
1.廠房、庫房焊割作業時周邊易燃可燃物應及時清理,焊割設備定期檢測,避免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設備或裝置等行為。
2.機械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避免供油系統故障導致摩擦發熱;廠房內烘烤設備應嚴密封堵,嚴禁烘烤物距火源近、超過額度溫度運行等行為;廠房冷卻系統、壓力系統應定期檢測,避免新出高溫產品直接接觸易燃可燃材料。
3.人、車、物進入存有甲、乙類易燃易爆廠房、庫房時應做防靜電、車輛尾氣未做防護處理,避免因靜電產生火花、車輛尾氣火種或高溫煙氣引發火災爆炸。
4.廠房、庫房內生產原料、貨物應按照其化學性質、特點分類儲存,避免在日曬、高溫、遇潮等情況下發生自燃、氧化放熱等情況,或者相互反應引發火災。
5.專用冷庫內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為保溫裝飾材料,電氣線路禁止直接敷設或穿越保溫材料,應定期做好電氣線路檢測。
6.廠房、庫房內電瓶鏟車、裝卸車應在室外設置集中停放和充電。
7.庫房內堆放物品與照明燈具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四、公共娛樂場所
1.燈光、音響等用電設備較多,功率較大,用電線路應定期檢測;燈具與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靠近和接觸極易引發火災。
2.場所內包間、走道、墻壁、座椅禁止采用泡沫、海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
3.嚴禁客人舉辦慶祝活動點蠟燭、采用特殊燈光,避免易引燃周邊可燃物;節慶、店慶等活動期間的臨時裝飾物(氫氣球、易燃可燃物掛件、圣誕樹等)禁止布置在電氣線路、高溫電器設備等處。
4.娛樂設施用電線路應定期檢測,避免長時間通電運行,臨時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等行為。
5.空氣清新劑、殺蟲劑等應安全儲存,禁止存在高溫、高壓環境下。
6.物品庫房內禁止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避免因管理不當、電氣故障或貼近燈具高溫部位易引發火災。
7.場所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電動車亂停亂放、違規充電。
8.建筑消防設施應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
五、群租房
1.群租房所在建筑應配備消防安全樓長,樓長應由物業服務企業人員或出租人擔任。建筑或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應按每10人的標準,在居住人員中確定1名熱心公益,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的人員作為管理人員定點看護。樓長及管理人員應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2.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二級,且不應設置在地上10層或者10層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3.群租房應從嚴控制居住人數,每個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