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防車道的設置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且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不得在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上違章搭建臨時性建筑。
4、建筑周邊應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室外消火栓。
2、醫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3、醫院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設置廚房的場所,應采用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5、不得破壞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等防火、防煙分隔設施,不得在防火卷簾下方堆放物品。
6、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以及樓層樓板的縫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嚴實。
2、 醫院的病房樓不應與汽車庫共用樓梯間。
3、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4、醫院設置在一、二級單、多層建筑時,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5米;設置在一、二級高層建筑時,病房部分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4米,其他部分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米。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以增加25%。
5、醫院設置在一、二級單、多層建筑時,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0米;設置在一、二級高層建筑時,病房部分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2米,其他部分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米。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以增加25%。
6、醫療建筑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時,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應設置兩個疏散門。
7、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1m。當醫院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3m。單面布房時,走道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4m;雙面布房時,走道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5m。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3m。
8、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9、經常有人員通行處的防火門應設置為常開式防火門;樓梯間、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門應保持常閉狀態。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10、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11、疏散走道、樓梯間、前室以及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相關設備用房應設置應急照明。
12、醫療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00h。
13、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沿疏散走道應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14、在每層明顯位置張貼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5、門窗上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的,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16、不得堵塞、占用、封閉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前室等,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加設病床。
17、不得在建筑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內其他地方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不得從室內飛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醫院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大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和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5、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點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提示標識。
6、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控制柜的控制開關應設置在自動狀態。
7、消防設施、器材應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損壞、拆除、停用。
2、布置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且應持證上崗。設置區域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4、消防控制室應設有建筑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認真記錄控制器日常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并按規定填寫記錄相關內容。
2、建筑內部裝修、裝飾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礙原有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外墻、隔墻、吊頂、屋面等嚴禁采用泡沫夾心彩鋼板材料。
2、建立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工作任務。
3、所在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2、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3、每天至少組織兩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營業結束時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停業整改。
4、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范圍的消防安全。
5、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在室內吸煙和違規使用明火等。
6、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油煙管道每季度應至少清洗一次。
7、每月檢驗維修一次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8、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醫護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等知識。定期對實驗室、機房管理員以及食堂、超市、外包施工單位等相關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9、利用宣傳欄、LED屏、廣播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開展警示教育。
10、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按照科室類別制定針對性強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完善預案內容,演練記錄留檔備存。配備相應的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對無自理能力和行動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11、按照標準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器材配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
1、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應當經過專門消防培訓。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按照標準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